热门搜索: 协税者   代账培训   财务外包   代理记账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知识 > 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于: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02-08 | 浏览:5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Warning: mysql_num_rows()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resource, object given in /www/wwwroot/www.zgdljz.org/arc-v.php on line 111

Warning: mysql_num_rows()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resource, object given in /www/wwwroot/www.zgdljz.org/arc-v.php on line 120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使用条款  |  网站导航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代理记账网

 © 2015-2021 北京代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代友科技 京ICP备160344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