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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公司第一步,合规注册不能少!
来源于:宝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11-10 | 浏览: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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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期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虚假注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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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企业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或者变更登记时,未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已达到法定数额,或者虽然已达到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以此获得批准的,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

2.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前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所有权的,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犯罪。

3.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将出资款转入企业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犯罪。  

防控建议

1.严格遵守法律。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应当守住法律底线,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应做到据实申请、据实出资,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资金。

2.细化运作协议。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应选择信用度好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据实提交证明性法律文书外,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出资人权利义务,规范后续的运作。

3.积极配合调查。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如实反映问题并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保障企业正常开设。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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