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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提示!这三类纳税人,请留心发票管理新规
来源于: | 作者:鑫尔泰 | 发布时间:2019-11-02 | 浏览:47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和稽核比对规则、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从实操层面看,33号公告主要涉及三类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0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认加计抵减程序及范围

  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对允许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33号公告在8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适用该政策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即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此,笔者提醒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中关注适用不同政策的处理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基于33号公告的规定,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通盘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希望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可以通过不予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得以实现。相应地,如果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拟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必须在首次适用时提交上述声明。

  作为33号公告的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列举了生活服务业的范围,包括主营业务为文化艺术业、体育业、教育、卫生、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其他生活服务业等10类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酒店服务企业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类目,都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因此,主营业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安保服务收入和酒店会场及配套服务收入超过核算期间总收入的50%,则不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笔者建议,提供多项服务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并做好收入占比的测算。

  02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关注抵扣或出口退税流程

  33号公告针对纳税人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后续处理问题,从程序和特殊事项应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先确认后抵扣、特殊类型需稽核比对、特殊情况分类型处理以及抵扣期限,是纳税人在海关缴款书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先确认后抵扣,是33号公告对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的新常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单一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抵扣程序,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其中,特殊类型的海关缴款书需稽核比对。当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以及抬头为两个单位的海关缴款书,应由拟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至稽核比对系统,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按前述规则确认抵扣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对于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过程中常见的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等异常问题,应结合33号公告的规定分情况应对及处理。例如,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抵扣期限,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事项。实务中,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及提交稽核比对的期限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基本一致。3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03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购买方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额度、核算能力以及内部控制等实际情形,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提高发票管理与涉税处理能力。

  “自行开具”与“代开”只能选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最需关注的一点。3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面关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度、额度以及发票用量。

  在实务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组建专门的内部财税团队,对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现税务损失甚至发票违法风险。同时,应全面关注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确填列至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需关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对于生活性服务业、取得海关缴款书、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类型的企业财务人员,需重点研读33号公告,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基于文件精神及与33号公告配套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准确适用新政,确保政策执行的口径、程序以及内控管理的合规性,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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