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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源于: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5-03 | 浏览:580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时会遇到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出口转内销证明那点事儿!

01外贸企业在什么情况需要来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通俗地讲就是,外贸企业原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进行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此批货物实际内销或者视同内销征税,此时需要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0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实际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要求,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还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03外贸企业拿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之后,还需要如何操作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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